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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校园食品安全50条“禁令”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食育网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教育厅、广西财政厅、广西市场监管局、广西卫生健康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从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食堂管理、食堂建设等5个方面列出了50项负面清单。

近日,广西教育厅、广西财政厅、广西市场监管局、广西卫生健康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从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食堂管理、食堂建设等5个方面列出了50项负面清单。

校园食品安全被提到重要位置

食品安全方面,广西提出,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食材采购方面有明确要求

食材采购方面,广西要求,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大宗食材。

公办中小学食堂禁止外包

在经营模式上,明确要求公办中小学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从源头上保障食堂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针对食品烹饪及食用安全,《负面清单》要求需熟制烹饪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确保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且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学校食堂食品成品需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不得少于48小时。

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

一、食品安全方面

1、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玩忽职守、失职失责。

2、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学校不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

4、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堂提供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和《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中的物质。

5、学校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6、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材采购

7、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大宗食材。不得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之外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直接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8、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出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优亲厚友、收受回扣等行为。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学校食堂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食材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11、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学校食堂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13、学校食材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4、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6、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三、资金管理(略)

四、食堂管理

32、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学校食堂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其它学校原则上自主经营。

33、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不得上岗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34、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并主动报告学校,避免造成疾病扩散。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

35、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食堂操作间、储存间。

36、学校食堂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7、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不得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

38、学校食堂严禁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39、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烹饪后的熟制品、本成品与原材料不得混合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0、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41、学校食堂食品成品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不得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重量、留样时间(年、月、日)、留样人员等信息。

42、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的容量和数量不得少于实际需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冷冻、冷藏柜(库)不得缺少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确保食品贮存过程温度、湿度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

43、负学校设立膳食委员会时,其成员构成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44、严禁学校不按规定实行陪餐制,陪餐记录不完整。

45、学校不得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

46、学校食堂不得浪费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不良风气。

五、食堂建设

47、中小学食堂建设严禁违反“节俭、安全、卫生、实用”原则,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48、规模较小、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新建食堂。

49、食堂选址距离垃圾堆(场)、污水池、粪坑、旱厕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50、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食堂设计图纸未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不得擅自开工,防止加工场所及流程出现不合理、不规范、不实用等情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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