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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 聚焦学校主体责任、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校长应知应 会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 有中小学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列入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工作专题培训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巩固拓展全国 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 聚焦学校主体责任、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校长应知应会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列入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工作专题培训内容。 

附件: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

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

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教育部工作专班办公室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代章)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 应知应会20条

1.校长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2.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 会,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3.校长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 看食品安全工作现场、解决问题并部署工作。

4.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 测评,及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5.严格规范执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必须到食堂 或用餐现场陪餐,做好陪餐记录,逐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6.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形式,畅通学校食品安 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 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7.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 机 制 。

8.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  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有资质、 信誉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与承包方或受委托  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9.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 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餐的接收、查验、留样 等工作。

10.严格规范膳食经费财务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 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配合开 展审计监督。

11.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 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 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12.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 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

13.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 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 风险食品。

14.每个食品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 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15.学校食堂应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 校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

16.定期开展食堂内外环境有害生物防治。

17.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

18.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 培训,强化食堂一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责任,每学期 进行考核。

19.完善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内醒目位置定期公 开食堂财务收支、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标准、 带量食谱等信息。

20.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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