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各章结构作出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家庭教育概念没有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有限制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草案一审稿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各章结构作出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家庭教育概念没有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建议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有限制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草案一审稿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