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现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具体实际情况,特定教师陪餐制度如下:
一、陪餐人员务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担当起责任,确保学生和其他人员就餐安全。学校陪餐人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组成,每天早、中、晚餐到食堂陪餐。
二、就餐前,陪餐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检查,检查食堂食品卫生。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师生必须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后才能向学生供应,同时,应在登记表中做好记录。如出现有不良反应,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止他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
三、陪餐人员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要主动了解学生就餐情况并及时反馈学生意见,注意收集学生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及时报告学校,以便食堂及时改进。
四、陪餐人员要认真检查食堂所有餐具是否消毒,是否严格执行饭菜留样管理规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
五、当班人员如因故不能到岗的,学校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代班。
六、未经学校安排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食堂陪餐。
七、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若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追究。
八、本陪餐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连城县教育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