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研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调查评估
5.1事故责任调查
5.2总结评估和报告
5.3 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应急演练
6.4 科普宣教
6.5 责任追究
6.6 表彰奖励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编制
7.3 预案管理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和口岸、铁路、航空等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事故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标准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明确1个内设机构归口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职责。
在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或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视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相关省领导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省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督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市州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指挥部主要组成单位及其职责
省市场监管局 承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牵头组建食品安全应急力量和工作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教育厅 参与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民政厅 参与处置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财政厅 负责对全省性跨市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省商务厅 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文化和旅游厅 参与处置A级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交通运输厅 参与处置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运输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林业局 参与处置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采摘等环节,以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参与处置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粮食运输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长沙海关 负责调查处理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口岸食品安全事故。
民航湖南监管局 负责调查处理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事故。
省机场管理集团 参与处置本省机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调查处理铁路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通信管理局 协助处置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邮政管理局 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各自职责规定,做好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
2.2.4 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分别设立综合信息、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维护稳定等若干工作组。
(1)综合信息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和影响,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因子、污染来源和传播方式等作出判定,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督有关地方和单位追溯、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2.3 专家组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生物标本、食品和环境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3.1 监测预警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长沙海关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按年度或在年度内根据需要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
有关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本对应预计将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风险预警信息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省外通报本省的信息;
(7)上级批示、批转的信息;
(8)其他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疑似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逐级或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教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涉外群体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2.3 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分别简称“初报”“续报”“终报”),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和死亡人数、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3 事故研判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级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后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指挥部,派出指导组,成立或者联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成立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在国务院或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基层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保护事发现场,封存相关物品,消除次生隐患,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4.2.2 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或者提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环节)、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及加工制作全过程、经营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通知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机构开展先行赔付和公益救助。
(6)组织专家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7)公安部门会同新闻宣传、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杜绝同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3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由负责事故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本级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适当提级响应,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调查评估
5.1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2 总结评估和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5.3 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应急医疗救治能力、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6.3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省级、市州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6.4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5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在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事故责任调查等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责任,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6 表彰奖励
对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