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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关于“校园餐”实施举报奖励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06  来源: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现就实施“校园餐”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规定,现就实施“校园餐”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社会公众和学校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举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处置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给予奖励。

二、鼓励“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处置部门视情给予200元-500元奖励。

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信函举报。邮寄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中路717号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注明: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收)邮编:234000;

2、电话或平台举报。0557-12315,0557-12345;全国12315平台。

四、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要求受理、处理上述部门移送的可予以奖励的线索。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七、奖励资金来源、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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