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福建省食安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经充分调研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其中,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有关内容,与福建省原《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考核的有关事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以及加减分项等。其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为新增考核内容,加分项增加了获得上级激励或肯定推广情形,减分项增加了在国家考核中被扣分的情形。
2.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程序。其中,日常考核和年中督促属于新增内容。
3.结果评价。考核等次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得分≥85分、排在前四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五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4.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A级、较上年排名进步较大或食品安全工作某一领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连续三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与国家考核办法的主要不同
一是考核对象增加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福建省《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与国家考核办法相比,考核对象增加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与福建省原《办法》保持一致。
二是创新考核评议内容。结合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办法》在考核内容上,增加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以进一步督促各地基层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考核加分项中,增加了上级有关部门激励或肯定推广的情形;在考核减分项中,增加了在国家考核中被扣分的情形。
三是对A、B级得分下限作了规定。《办法》中,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等级评定标准增加考评得分条件,考核等级为A、B级的,得分应不低于85分,得分低于85分的为C级。结合福建省实际,在满足得分、无降级或否决情形的情况下,考核等级为A级的个数为四个。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