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公正客观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参照《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起草了《衡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这是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4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对全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各地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市食品安全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衡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支斌副市长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启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在充分阅研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食药安办、市政府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意见。期间,支斌副市长专门听取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市食品安全办按照领导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7条,分别是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评分、结果运用和附则。
与《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不同主要有3处,分别是:
1. 省《办法》第七条(四)年终评审中规定“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市《办法》调整为“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食药安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2. 省《办法》第八条规定考核等级为D级的情形(三)“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办法》调整为“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3.市《办法》第十四条比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增加了“各县市区政府考核连续3年排名末位的(排名后三名)的,按照《衡水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暂行)》由市政府食药安委或授权市政府食药安办进行责任约谈。”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考核基本原则。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二是明确考核基本内容。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三是明确考核基本程序。考核按日常考核、年中督导、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6个环节步骤组织开展。
四是明确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