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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6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兵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7日经兵团同意、由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6〕97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师市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兵团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师市。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食安委)统一领导。

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食安办)受兵团食安委委托,会同兵团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师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底前,兵团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次年一季度完成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师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对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重大事项,兵团党委、兵团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由兵团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商兵团食安办或兵团食安办确定抽查地区,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检查督促。必要时商请有关单位开展督查。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师市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师市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评。各师市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部门对口上报的方式同步报送考核印证资料。各师市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审。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师市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部门评审意见报送兵团食安办。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兵团食安办汇总各师市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部门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兵团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兵团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师市,抄送兵团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6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覆盖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辖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辖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师市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师市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师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兵团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兵团食安办。

兵团食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师市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督促各师市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师市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师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师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兵团食安办及时对各师市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师市,由兵团食安委委托兵团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被考核师市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兵团领导同志约谈师市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师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师市,由兵团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师市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师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

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部署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兵团食安委安排的新增专项工作。

5

加分项

≤5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视情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兵团食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兵团食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兵团食安办统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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