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震慑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由于受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若一律适用《食品安全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于罚点高,一方面,会因“小过重罚”,给我市食品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三小”食品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带来困难,也可能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给基层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工作带来“执法难”“执罚难”“执行难”等问题。鉴此,2020年9月2日,我局依法制定发布《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指导意见(试行)》(南市监规〔2020〕3号),从近年来贯彻实施情况来看,总体反映比较切合实际,执行情况相对良好。在此背景和基础下,我局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实用性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正式修订起草《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让食品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主体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依法获得容错支持,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1.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2.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3号)、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省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等等。
二、制定过程
由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负责《意见》牵头起草工作。《意见》制定过程中,具体征求了市局有关领导及稽查执法科、食安协调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由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由局主要领导签署《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23〕11号)通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制定依据。阐述发布《意见》的上述法律、文件依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市场监管领域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第二部分,指导思想。《意见》贯彻“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稳企稳就业政策落地。
第三部分,裁量适用。《意见》综合考虑类案实际情况,对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从事食品生产,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等六类违法情形,分别提出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及处理意见。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减轻处罚范围和适用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将依法减轻处罚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自觉性。对未列入《指导意见》的违法行为,但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实施时间。《意见》自2023年10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