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湖北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对于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修订坚持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在充分听取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扩大考核外延、优化考核方式、完善考核步骤、调整考核等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办法》规定,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药监局会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责任、监督管理责任、能力建设责任、保障水平责任)和食品安全状况(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同时设置加分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即时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减分项和否决项;考核方式以资料审查为主,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佐证材料在“湖北食品安全考核系统”中提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辅助完成,减轻了基层负担。药品安全考核主要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排查化解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案件查处、药品安全社会认可程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进行评议考核;采取市州自查与部门核实相结合方式,以平时掌握情况为主,除加分材料之外无需提交资料。
《办法》明确,评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8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考核分别明确8项和5项情形为C级,6项和5项情形为D级;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市州政府,抄送相关部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市州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药监局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约谈该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市州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市州政府考核结果为C级或考核排名退步较大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药监局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视情约谈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刘曲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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