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落实形式无标准、日常监管无抓手、包保督导无依据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文件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办法》第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应当从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配合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和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等7个方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压实负责人职责。《办法》第四条强调了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要求负责人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建议;组织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员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和职责。《办法》第五条规定,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以下5个方面的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能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同时明确,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员信息。
四是细化自查要求。分业态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重点、频次和要求。
如,《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科学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等。
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遵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应当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作坊应当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再如,《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安全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负责人。对于常发、易发问题,应当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在产在营期间,个体工商户在严格进货查验的基础上,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应当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
五是发挥协会作用。《办法》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如何保障《办法》有效落实
一是抓好宣传学习。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指导督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认真学习《办法》规定,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把握落实重点。在具体落实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个体工商户要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但未要求留存任命书、记录等纸质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个体工商户明确食品安全员,科学确定自查项目,按照规定频次开展自查,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